地方政府債券是地方政府為公益性項目發(fā)行的,約定一定期限內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、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一種政府債券。自2009年始,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經歷了“代發(fā)代還”、“代發(fā)自還”、“自發(fā)自還”三個試點過程。2014年9月《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》(國發(fā)〔2014〕43號)和2015年1月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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