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2月26日,財政部出臺了《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》(財預〔2020〕10號),此辦法是在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》(財預〔2011〕285號)的基礎上修訂而成。本文將結合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》(中發(fā)〔2018〕34號)、《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(征求意見稿)》(財辦金〔2019〕39號),聚焦熱點解讀財預〔2020〕10號文的亮點和局限性以及對PPP項目績效管理的影響進行分析。
一、《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》亮點分析
(一)適用范圍“一縮一放”施放積極信號
《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》(財預〔2020〕10號)(以下簡稱“財預〔2020〕10號文”)適用范圍“從財政支出縮小至項目支出”,而同時廢止的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》(財預〔2011〕285號)(以下簡稱“財預〔2011〕285號文”)包括了基本支出績效評價、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,可以預見后續(xù)財政部會陸續(xù)出臺基本支出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。
同時,財預〔2020〕10號文界定了四本預算中的“一般公共預算、政府性基金預算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”的項目支出適用本辦法,并將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(PPP)項目明確納入到項目支出評價合并實施,這對近兩年一直沒有頂層制度的PPP績效管理工作無疑指明了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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